《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西安石油大学_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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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作者: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21-12-21 09:20:30 浏览: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二)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三)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四)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