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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更新时间:2026-05-18 14:41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困难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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